基本信息

rel="nofollow" 编辑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号: GB13271-2014替代标准:GB13271-2001、GB 13271-1991、GWPB 3-1999中文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标准颁布:环保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标准实施: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

前言

rel="nofollow" 编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部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rel="nofollow" 编辑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实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引用标准

rel="nofollow" 编辑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定义

rel="nofollow" 编辑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3.7 在用锅炉指本标准(GB13271-2014)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8 新建锅炉指本标准(BG13271-2014)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防治区域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现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3.10 重点地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控制要求

rel="nofollow" 编辑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类区是指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4.2 年限划分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1o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 

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

颗粒物806030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400550(1)300100
氮氧化物400400400
汞及其化合物0.05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烟囱排放口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 

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

颗粒物503020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30020050
氮氧化物300250200
汞及其化合物0.05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烟囱排放口

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 

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

颗粒物303020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20010050
氮氧化物200200150
汞及其化合物0.05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烟囱排放口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0.70.7~<1.41.4~<2.82.8~<77~<14≥14
t/h<11~<22~<44~<1010~<20≥20
烟囱允许高度m202530354045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严格的排放限值。

监测要求

rel="nofollow" 编辑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进行。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测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表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的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1颗粒物锅炉烟囱测试方法GB54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2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398
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

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

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3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